面对老龄化社会,我们需要更灵活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建议全国职工总会成立非营利租赁车合作社,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投标拥车证、购置利于残障者使用的车型,再以低廉租金提供给有真实需求的看护者。设定租期,如半年或一年,到期后根据需求续租,不再符合条件者则将车辆交回给合作社,供下一个有需要的看护者使用。若看护者突发经济困难,也可提前解约,减少负担。

这样的合作社模式既保障有需求者的用车权,又避免滥用购车津贴的漏洞,推动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阅读11月7日陈家福在《联合早报·交流站》的投函《改善拥车证系统建议》后,我有不同看法。我认为不应将私召车归为“公共交通”类别,而享有特殊配额。私召车的服务具有随意性,车主可以在非营业时间,将车辆用于私人用途,因此不应归入公共交通范畴。

之前有《海峡时报》读者为年迈多病的长者或残障者的看护人发声,认为车子不一定是奢侈品,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需品,呼吁政府为中低收入的看护人提供购车津贴。我认为这个做法存在滥用的风险。一些不承担看护责任的人,可能通过伪造需求来申领津贴,或在购车后转售牟利。此外,若居家长者进入护理机构或去世,车辆如何处置也存在争议。拥车者可以私下将车子转租给亲戚或朋友。要严格监督车主的使用情况,像组屋般设定转售年限,又难以操作,而要求归还部分津贴的流程也会很复杂。

我也不认同向多车家庭征收更高的路税或印花税,因为这与政府倡导的三代同堂政策相冲突。为什么孩子和父母同住,各自拥车就必须多缴税?若将汽车视作奢侈品,应让市场机制决定供需价格,而非通过限制每个家庭的拥车数量来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