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员工在工作准证到期的前一周,才表态不续约也不回国,而是通过自己早些时候接洽好的仲介,找到新的雇主。因此,他要求公司签署转让员工的同意书,方便新雇主替他申请新的工作准证。
在新的工作准征获得人力部原则上批准(In-principle approval)后,公司终止了员工到期的工作准证,也同时付费取消了事先购买的回囯机票,就此终止了与员工的雇佣关系。
10来天之后,新雇主以最终无法申请到工作准证为由,取消了雇用该员工的承诺。
为了避免相关各方推卸责任,人力部应明文规定,员工和新旧雇主,在交接时各方所须承担的责任,尤其是终止雇佣关系何时生效的细节和时间点,让原雇主能够明智地决定是否同意转让员工。
员工无奈地向人力部申请延长滞留期,人力部却要求我的公司,以原雇主的身份,“批准”已无雇佣关系的前员工的申请,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