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指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港独组织“香港民族阵线”则在面簿宣布,立即遣散发言人梁颂恒及所有香港地区成员。学生组织“学生动源”宣布解散香港本部。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顿改抗争口风,前政务司长陈方安生则宣布退隐。“港独”军师陈云,高调宣布退出香港社运。“香港独立联盟”召集人陈家驹,则弃保潜逃。

新法一出,北京和港府心目中的“乱港分子”就个个对号入座,迅速开溜,他们不是在昭告自己的不清白吗?无论如何,对港府来说,走掉了这一伙“瘟神”,肯定有助恢复社会秩序,安定人心,也应是真正的港人之所愿。有数百万港人其实都是所谓“太空人”,早已入籍加拿大、英国和美国,其中就包括名商巨贾、明星演员、专业人士等等。他们其实就只把香港当作一个赚钱的地方。

其实,美国在2001年纽约发生世贸中心恐怖袭击后,小布什政府也出台了专门对付各种恐怖行动的《爱国者法》。这部法令甚至授权情报机构广泛窃听或截听民众的电话,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这一条文直到奥巴马总统手头才加以修正废止。

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的法令,新加坡人并不陌生。我们有煽动法令,有内部安全法令,有刑事法临时条款。这些法令一直以来都遭到西方媒体的抨击责难,但它们并不妨碍新加坡人的自由。当然,任何法律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必须有独立的司法部门作为制衡。但法律和执法的公正性,最终还是得由时间来证明。

港媒报道,香港独立联盟召集人陈家驹、香港边城青年发起人何泳彤、香港民权抗争召集人杨逸朗、香港大学学生会刊物《学苑》前总编辑、《香港民族论》编者之一梁继平、香港民族阵线召集人陈卓南、本土民主前线前成员黄台仰、李东升及李倩怡等,都已溜之大吉。

国安法列明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至于构成罪行的细节,也都有详细说明。比方恐怖活动罪就包括: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安全。

说国安法将使“一国两制”变为“一国一制”,港人将从此失去他们的民主与自由,都属无稽之谈。这部法确实将剥夺某些人的某些“自由”,但不是一般奉公守法的人,也不是一般的自由,而是目无法纪、肆无忌惮破坏社会治安和秩序者的作恶“自由”。对香港而言,这是好事才对。

过去一年来,香港的“黑暴”恶行世人有目共睹,如果香港是属于美国的话,“黑暴”暴徒不会遭到警察甚至军队无情的镇压才怪。看看美国政府是如何对待因警暴引起的示威和暴徒的打砸抢烧,一切就明白了。

新加坡和香港有密切的商贸联系,我国企业在港也有不少投资。因此,香港实行国家安全法,自然也备受许多国人关注。到底国安法对香港会有什么影响?是好是坏?如果我们只是听西方政客的说词,读西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以为香港的末日到了,港人从此将失去自由与人权。事实上,在西方媒体话语权之外,有很多人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国安法有助于香港恢复安定与秩序。

在任何社会里,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天底下不存在绝对自由。美国已故历史学者威尔·杜兰特(Will Durant)说得好:人爱自由,但社会里的个人都须要受行为制约;自由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必须有限度。如果允许绝对的自由,那自由就会在混乱中死亡。

香港国安法有效吗?答案不言而喻。法令是在6月30日深夜生效前,香港的独派人士,如众志创党主席罗冠聪与前副主席郑家朗即已离港前往英国。隔天凌晨,前秘书长黄之锋也和父母匆匆搬离原住址。6月30日当天,黄之锋、罗冠聪和另一名成员周庭,分别宣布退出香港众志。

根据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所制订的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不过,这一立法程序在首任特首董建华任内,因遭到强大阻力而嘎然而止;这一拖就是23年。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持续动荡一年后决定出手,制定港版国安法,终于补上了这一大缺口。该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阐明立法宗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

从一个新加坡人的角度看,法律和秩序是每个社会都需要的。因此,能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就是好法。美国及其盟友妖魔化国安法,完全是出于政治动机。美国为了围堵和打击中国,已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港版国安法因此也成了它的一张牌。

(作者是前新闻工作者,前国会议员)

所以,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它的成员有肆意妄为的绝对自由。美国如此,香港和其他社会也该如此。为了维护社会与国家的安全,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也都有各自的国家安全法,以制约公民与外人的自由,维护国家安全,虽然名目和形式不尽相同。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情报局等国安机构,就是根据制订于1947年的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