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英国宪制”

通过政党的组织纪律,首相不但控制着内阁,也控制着议会中的多数党,即首相也控制着议会。也就是说,首相不仅是内阁的领导核心,同时也是议会“事实上”的领导核心,这样的制度安排保证了英国政治制度运行的效率。

其次,立法权和行政权在事实上也是相对融合的,这种融合体现在议会下院(平民院)。英国内阁虽然由议会下院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但首相和内阁大臣同时也是议会下院议员。从身份上来讲,首相和内阁大臣首先是作为议员而存在的,其次是作为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和党员而存在的。因此,内阁与议会是有机融合的,内阁在事实上相当于议会中的一个“核心权力圈”。

在政治学的基本常识中,“三权分立”是家喻户晓的名词。顾名思义,三权分立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又彼此制约。美国联邦政府是基于三权分立的理论而建立的,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被授予国会参众两院、总统和联邦法院。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体现在:

据媒体报道,英国最高法院于9月24日做出终审判决,裁定首相约翰逊要求议会休会五个星期的做法违法。最高法院判决说,11名法官一致裁决约翰逊此举违反法律,因为这是在英国脱欧之前的关键时期“阻止议会履行职责”。该裁决要求议会上下两院自行决定下一步行动。

其次是议会与内阁之间的裂痕增大。按照英国的宪制惯例,内阁首相同时也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内阁成员通常也是议会多数党的党员。表面上看来,首相领导的内阁对议会负责。但是实际上根据德国政治学家米契尔斯(Robert Michels)的“寡头统治定律”,作为政党领袖的首相对议会中的本党议员具有很强的控制力。

但自脱欧公投以来,几任首相都频频失去控制内阁与议会中本党议员的主导权,不仅内阁部长因与首相政见不合而辞职的情况频现,而且出现了议会中本党议员反水倒戈的情况。新上台的首相约翰逊似乎也难以摆脱这样的困境。有21名保守党议员甚至公开临阵倒戈,在脱欧问题上与约翰逊唱反调。约翰逊也使出杀手锏,将这21名保守党议员开除党籍。

何谓“三权分立”

这些迹象表明,在巨大而深刻的利益矛盾面前,即使是严格的党规党纪也可能会失效。如果党规党纪进一步失效,内阁与议会的融合模式可能也会跟着走向瓦解。一旦内阁与议会的融合模式瓦解,三权之间也就实现了彻底的分立。如果那样的话,英国的宪政模式事实上也就“美国化”了。

其次,总统也可以制约国会和联邦法院。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批准,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但如果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通过,该法案则自然生效。联邦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审核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当然,英国会否走向美国宪制模式,现在还无法给出结论。但上述种种迹象都表明,英国的三权融合模式正在瓦解,“英式三权分立”初见端倪。这是英国几百年未有之变局,还是古老制度的暂时调适?答案或许只能留给时间了。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国的宪制模式都是三权融合,而非三权分立。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三权融合模式有向三权分立模式转化的趋势。

通常可以认为,英国的宪制模式并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而是“三权融合”模式。所谓三权融合是指英国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像美国那样泾渭分明,也不存在美国那样明确的制约关系。英国的三权融合体现在:

通过政党的组织纪律,首相不但控制着内阁,也控制着议会中的多数党,即首相也控制着议会。就是说,首相不仅是内阁的领导核心,同时也是议会“事实上”的领导核心,这样的制度安排保证了英国政治制度运行的效率。但自脱欧公投以来,几任首相都频频失去控制内阁与议会中本党议员的主导权,不仅内阁部长因与首相政见不合而辞职的情况频现,而且也出现了议会中本党议员反水倒戈的情况。新上台的首相约翰逊似乎也难以摆脱这样的困境。

(作者张建伟是中国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王成是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在中国的现实政治语境下,三权分立基本上等同于西方政治制度,即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都是三权分立制度。实际上,这是非常明显的误读。从制度形态来看,只有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而包括英国在内很多西方国家并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

首先,国会可以制约总统和联邦法院。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和联邦法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总统签署的对外条约也须参议院批准。国会有权对总统及高级官员、联邦法官等提出弹劾并予以裁决。

再次,联邦法院同样可以制约国会和总统。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法院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命令或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首先,立法权和司法权是相对融合的,这种融合集中体现在议会上院(贵族院)。长期以来,英国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有独立设置的最高法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的实际上是议会上院。上议院不仅是英国的立法机关,也是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于是,前首相布莱尔政府于2003年6月正式提出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2004年,上议院专门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意见进行了调研,最终以《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的形式落实了成立最高法院的方案。2009年10月,英国最高法院挂牌成立,标着独立司法权的出现。

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可被视为英国宪制史上的一起标志性事件,最高法院开始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介入议会与内阁(首相)之间的政治纷争,“英式三权分立”似乎初见端倪。

“英式三权分立”浮现

首先是最高法院从议会中独立出来。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源自加入欧盟的压力。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必须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2003年,欧洲理事会法律事务与人权委员会发表了一篇报告,正式建议英国依据“分权原则”建立独立的最高法院,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