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妈行贿一文提到:“律师求情说,被告出于母爱心理,为儿子的事业特地到新加坡帮助儿子。”这与朱元璋的理由完全一样。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一个国家人民的整体道德水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法律也有能动作用。政府应严格守法、执法,树立诚信、公平、民主、正义的榜样,引领整个社会的道德走向。通过提高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感,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应以关心社会为前提,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主人翁作用。这才是现代道德发展的趋势。

法律与道德,是法理学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我在文章《法律与道德·守法与违法》论证了二者的关系,又写了《法律是最大的道德》作为补充。看到上述两段内容后,我觉得有必要做进一步的阐述。

法官在信奉法律至上的同时,唯一可以作为补充的只有良知。不从恶法,是“枪口抬高一厘米”故事的真谛。显然,为亲人的私利行贿不满足这个条件。

因为道德存在着地域性和模糊性,所以有时人们强调良知的作用。良知是人类对最基本善恶美丑的看法,是道德的底线。这就是说,法律是最大的道德,良知是道德的底线。这个底线不是道德的下限,而是最后的线、最该坚守的线。

看到《联合早报》1月31日的新闻《虎妈意图贿赂判坐牢六周》,新加坡前乒乓国手李虎带女友回宿舍过夜,违反纪律。他的中国籍母亲苏凤仙试图向乒乓总会主管人员行贿2000欧元,被判决有罪,坐牢六周。

(作者是中国学者)

中国自古以来是人情社会,有所谓“人之常情”“人情往来”“人情世故”之类的说法。道德规范既调整个人私利,也调整公共利益。人情是以血缘和利益作为纽带的,只涉及个人私利,是一种低层次的道德。这里的公共利益,不是“家国天下”为核心的集体利益,而是社会利益。中国历来讲究“家国”思想,忽略了二者之间的社会作用。绝大多数中国人有家国情怀,却没有社会担当。

晚上读书,恰好读到这一段:“(明太祖朱元璋)谕刑部尚书开济、都御史詹徽等曰:‘昨民有子犯法当死,其父行贿求免,御史执之,并欲论罪。朕以父子至亲,子死而父救之,人之至情也,故但论其子而赦其父。自今有论决者,宜再三详谳,覆奏施行,慎毋重伤人命。’”(《明通鉴》卷8)

法律考虑正当的人情因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亲亲相隐”原则的一个体现。

这个消息本没有引起我的特别关注,因为以前发生过同样的事情。三年前,中国留学生刘怡然在美国被几个同学殴打,一名学生家长贿赂证人被捕。中国人发生这种事情并不奇怪。

判断人情因素是否正当,在于它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亲人之间可以不作证(注意:不是不能作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为了亲人行贿,就侵犯了公共利益。法律和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相辅相成,不能相互替代。而中国古代以儒家的“礼”作为事实上的“法”,抹杀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这是朱元璋的错误所在,法治国家的法院不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