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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哲说,基于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三司同意推翻高庭的判决,改判依沙无罪释放。
依沙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长20年监禁,以及罚款至少贿金的五倍或1万令吉,取其高者。
法官瓦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星期三一致推翻高庭的判决。瓦哲宣读判词时说,控方在开庭陈述中指这笔款项是让依沙批准购置酒店的报酬,但在审讯期间,控方却指行贿者以这笔钱利诱依沙不要干预酒店买卖合同。
马来西亚上诉庭星期三(3月6日)宣判联邦土地发展局(联土局)前主席莫哈末依沙309万令吉(约88万新元)购置酒店贪污案上诉得直无罪释放后,总检察署星期四(7日)已向联邦法院上诉。
吉隆坡高庭在2021年2月宣判,依沙在购置砂拉越酒店案中九项收贿总额309万令吉(约87万5000新元)的控状,罪名成立。刑罚是每项控状入狱六年,刑期同时执行,以及罚款1545万令吉。依沙随即上诉。
总检察长阿末特里鲁丁告诉媒体,针对上诉庭星期三的判决,控方星期四已经入禀上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