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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的油站业者潘敬昌(译音)星期二(3月21日)在新山地庭被控四年前让外国注册车辆添购RON95汽油,触犯“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22(1)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兼施。
(早报讯)柔佛新山一名油站业者被控允许外国车辆添购RON95汽油,遭法庭判处罚款4万令吉(约1万2000新元)。这是马国政府禁止外国交通工具添购RON95汽油12年来,首次有油站业者抵触这项条例而遭罚款。
根据规定,外国注册车辆不可购买RON95汽油,也不可于入境同日在新马边境25公里内任何油站购买超过20公升的柴油。外国车主只能购买RON97汽油,容量不限,但必须直接注入车子油箱。
马国从2010年8月1日开始,禁止外国注册车辆在马国添加RON95汽油。政府当时也在全国所有油站张贴告示,提醒油站员工及外国车主注意条例。
被告认罪后,地庭法官仄旺再迪指被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判处被告罚款4万令吉或监禁五个月。
根据控状,被告2019年5月13日上午在新山敦阿都拉隆路自己经营的油站,允许外国注册车辆以价值113令吉30分的价格添购54公升的RON95汽油,抵触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