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时选择抗辩,但最终还是因恶作剧罪成被罚款8000元,并需偿还对方修理费。不过,她不满被判罪成及刑罚,昨日上诉至高庭。
此外,审案法官认为,被告舍弃更靠近的电梯不搭,选择靠近女车主车子的楼梯,而且之后的证词又不统一,一系列的举动在她看来十分鬼祟。
记录器画面显示,被告走向女车主的宝马,从左到右绕了一圈,左手拿着的东西在期间似乎转移到了右手。
被告是名女博士李秋燕(译音),她被控于2016年10月9日早上10时许,在中峇鲁巴刹和熟食中心的多层停车场内,刮花一辆宝马的左车身,导致对方车主花了7395余元修理车子。
(早报讯)女博士驾宝马,与另一宝马女司机为抢车位起争执,女博士被指不甘抢输,怒而刮花对方车身,被判罚款8000元,昨上诉力争无罪。
控方主要依据记录器画面和六名包括女车主在内的证词来证明女博士犯案,审案法官当时采纳了控方的说法,认为环境证据已满足“排除合理性怀疑”(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的条件。
两车僵持几秒后,被告将车开走,女车主退车驶进停车位,之后就下车到巴刹采购,被告则在对面的另一个车位停车。
根据法庭文件,案发时,两人先后开车到事发处,并等着同一个停车位,两人为抢车位而起争执,被告被另一名宝马女司机的行车记录器拍到下车走向对方,更被指语气不好的质问对方。并爆粗口,再返回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