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拟实行申报确认制度,企业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的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
北京市经信局发文,拟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网约车等城市出行服务,配备的驾驶人或安全员可远程操作。
自动驾驶汽车通行区域、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自动驾驶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通行影响、社会意见等因素初步拟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北京也支持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全域开放,分阶段、按片区开放重点应用场景。
报道引述北京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说,北京将通过立法重点解决特定区域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为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市场主体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制度规范。
意见稿也提出,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车内有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车内无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内有驾驶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车内无驾驶人的,远程安全员应当立即报警。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创新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驾驶人或安全员。自动驾驶安全员可以是远程配备。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将监控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接管时,及时接管自动驾驶汽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根据人民网星期一(7月8日)报道,北京市经信局6月30日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自动驾驶汽车,按照保障安全、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试点等创新活动。北京拟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