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和决定。
根据法治日报星期六(3月2日)报道,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执法人员去年9月11日现场检查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三号污水处理站(壶管委污水处理站)时,检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站排放污水多项数据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53倍;氨氮超标31.2倍;总磷超标11.2倍;总氮超标4.4倍;悬浮物超标2.5倍。
山西省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排放污水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罚33万人民币(约6万2400新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强调,15日内罚款应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