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认同知情权与私隐要平衡,但对运输署未就“涉重大公众利益”明确定义,也无上诉机制提出质疑。协会促请当局对申请条件制定更清晰、明确的定义,增加透明度,并将专业新闻报道列明为涉重大公众利益,以更好保障市民大众的知情权。
针对公众利益的定义,运输署长李颂恩称没有一个广泛及客观定义,会视乎个案及申请人所提内容考虑。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情况,查阅车牌需要提交书面申请,除了需要提供充份及详尽的陈述理据,还得确保获得资料不会被误用及滥用,再交由运输署署长审批。审批不设上诉机制,也没有设定审批时间,署长对此也只回应“审批会尽快处理”。
对此,香港记协质疑,由运输署长界定何谓“公众利益”,并对传媒查册作实质干预,做法非常不合适,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段争取合理采访权利。记协认为,只要署长确认申请人的新闻记者身分,就足以使用车牌资料。
香港运输署说,车辆登记册的个人资料拥有私隐权并应受保障,署长有责任保障有关资料,也要将被披露的资料风险降到最低。
香港政府下星期一(1月8日)起要求所有媒体查询车牌车主时,需经过香港运输署审批是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不过,香港媒体业者质疑此举是干预媒体运作,且香港运输署并非媒体专家,不适合界定是否涉及公众利益。
综合《明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香港运输署宣布将在下星期一推出车牌查册新规,订明可供车牌查册的三个条件,包括登记车主、获得登记车主书面同意,或申请人声明他/其主事人权益因为车的拥有权或使用直接受到影响,因此要确定车辆资料,该七个用途包括买卖车辆及保险索偿等,但没有将新闻用途纳入可查车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