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是合法经营。

据新华社报道,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星期二(11月21日)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起诉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昆铁中院围绕野象谷景区大象展演和驯养大象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云南大象表演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原告中国环保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停止大象表演等诉求。

法院说,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

因原告认为被告从事大象表演是虐待亚洲象、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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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铁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是于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是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驯养、繁殖、表演并取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院也说,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也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昆铁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