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有成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何有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何有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7月,莫焱指示银利达公司、国威公司和桂政公司先后与詹建宙、李善军、宋冰等人实际控制的天津冠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0余家上下游公司开展所谓的平行进口汽车贸易,陆续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给上游公司,下游公司按照购车款使用时间乘以8.5%年化收益率加本金回款给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上游公司将国有资金转到詹建宙等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至2021年8月,有10份合同没有按期回款。经鉴定,造成桂政公司国有资金损失7.2亿元。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当时在通报中说,何有成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不信组织信鬼神,目无法纪、滥权妄为,私欲膨胀、贪图享乐,靠企吃企、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

广西宏桂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何有成因造成国有资金损失7.2亿元(人民币,下同,约1.4亿新元),获刑16年半 。

法院查明,2018年上半年,何有成在担任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为增加宏桂集团营收业绩、谋取私利,违反国有公司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无真实货权流转贸易的相关规定,同意莫焱管理的国威公司、汇望公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并提供大量资金支持。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周五(2022年12月30日)一审公开宣判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有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一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盛世博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振川等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入股国有控股公司、违规开展贸易、调整职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21年,何有成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等人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039万元。

被告人何有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半,并处罚金300万元。对已扣押的何有成受贿犯罪所得依法没收,并继续追缴何有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何有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何有成于2022年1月被查,同年7月被通报双开。

通报还提到,何有成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借机谋取个人私利;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长期进行迷信活动;搞权色交易;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开展明令禁止的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