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建平是在2018年9月通报被查,隔年9月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去年2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李建平案的部分案情。报道指李建平从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钱物开始,到将手中权力充分变现,金额从几万、几十万,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胃口越来越大。
该案在2019年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
报道指出,李建平被留置(扣押)前,还妄想将2亿多元资金转走。李建平还涉嫌违规进人862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开发区大行其道,公平竞争荡然无存,他的嚣张跋扈,让这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气大伤、濒临破败。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人民币,下同,2.88亿新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据央视新闻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二(9月27日)公开宣判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法院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李建平今年62岁,曾任内蒙古电子学校教师,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等职。2004年,李建平出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局长,2011年出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