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周四(30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中共马鞍山市委原常委、秘书长何志中受贿一案,判处何志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2.46万新元),对其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去年4月,何志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于1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法院认为,何志中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何志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何志中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经查,2007年至2021年,何志中在担任灵璧县县长、灵璧县县委书记、宿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宿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马鞍山市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收购国有资产、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引进、调整工作岗位、承揽监理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红木家具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376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7岁的何志中是安徽怀远人,1983年起参加工作,199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何志中于2001年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任职,在随后八年里先后担任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和书记;于2009年担任宿州市政府秘书长,两年后任宿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后于2018年至2021年任马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