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俞秀松是次坞镇溪埭村人,中共早期杰出的革命活动家、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创始人,1935年以工作组组长身份被联共(布)中央派往新疆工作,1937年被诬陷入狱,后转押前苏联监狱,在肃反扩大化中被害。1962年,民政部追认俞秀松为革命烈士。
随后,诸暨市政府发布通报称,被拆除的建筑系三间两层砖木结构楼房,为俞某某、章某某夫妻共有,不属于文保单位。俞某某去世后,章某某2010年以无房户身份获批120平方米宅基地。今年3月,该建筑被次坞镇列入非法“一户多宅”整治范围。经调查,次坞镇政府、溪埭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该建筑实施了拆除。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此次拆除构成擅自在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文物主管部门将据《文物保护法》对违法主体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将根据专家意见,严格管控审批,积极修复、提升历史风貌。
决定书认定,诸暨市次坞镇政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成当事人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报批,落实俞秀松故居周边历史环境恢复提升工作,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今年5月初,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俞秀松故居东侧的清代民居——《溪埭文史》主编俞乃传故居位于俞秀松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俞秀松故居历史风貌的组成部分,8日,地方政府未经文物部门同意,不顾文物部门干预和群众劝阻,组织力量将其强行拆除。文中配有大量拆迁现场照片。
对于今年5月在中国国内文保界引起关注的“浙江绍兴诸暨强拆民居破坏省级文保单位历史风貌”一事,当地文保部门已开具处罚决定书,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约2万新元)。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近日公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诸文罚〔2022〕8号),出具单位为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对象为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
诸暨市政府5月11日发布《后续通报》称次坞镇溪埭村省级文保单位“两划”范围内的702号建筑8日被拆除,经专家评估,此次行为未对俞秀松故居文物本体造成影响,但对周边历史风貌产生一定程度影响,文物主管部门将根据《文物保护法》对违法主体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决定书介绍,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诸暨市溪埭村省级文保单位俞秀松故居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作业,虽对俞秀松故居文物本体安全未构成威胁,但对历史风貌造成一定程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