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脱罪的被告梁俊伟,当晚8时15分在堪富利士道路口被截停。他没逃跑,只是举高双手,虽身上也有示威者惯用装备,但并非在暴动现场被捕,不可被视为参与者,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法官认为若非参与集结人士,在警方不断作出警告时,理应知道要离开并有足够时间这么做。虽然部分被告辩称没听到警方警告,以及没时间离开等,法官认为说法不能成立。
法官游德康指出,案发当天的破坏行为在傍晚6时半左右开始,警方至7时半左右开始在弥敦道一带推进,且不断向在场人士作出警告,在晚上8时过后才展开拘捕行动。
10名男女涉嫌参加2019年在尖沙咀警署外的暴动,其中九人今天(22日)被裁定罪成,还押至3月判刑。
控方引用终院去年颁下2019年7月28日中上环冲突中的“赴汤杜火”案例,指无论被告是以主犯或从犯身份在场,若以协助、教唆或鼓励的方式参与,均属同犯,并指本案被告衣着相似,人多势众并互相掩护,但10名被告均否认暴动罪,法官游德康今天在区域法院裁决,其中九人罪成。法官称需时间阅读求情文件,将押后至3月5日判刑。
10名被告依序为刘维颖(19岁,女)、郭嘉辉(22岁),张文俊(17岁),梁卓华(24岁,女)、黄奕玮(20岁)、梁俊伟(26岁)、吴绍勤(28岁)、韦婷婷(26岁,女)、卓丽馨(24岁,女)和潘慧雯(43岁,女)。他们被控于2019年8月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与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参与暴动。10名被告中,除26岁的梁俊伟外,在现场被捕的其他九人全部罪成。
综合《星岛日报》、网媒“香港01”等港媒报道,这10人涉嫌在2019年8月11日与多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聚集,期间曾有人包围警署,并向警署行车入口投掷汽油弹,令一名男警双腿有5.5%二级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