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今天(5日)在网志撰文,指从国家《宪法》角度看,拥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就必须尊重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特区无从存在。
据香港01报道,陈茂波提到,《宪法》第1条明确“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2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第14项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此确立了构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宪制根基。
他又说,从订立《国安法》到完善选举制度,都是根据《宪法》规定进行,在关键时刻让香港局势迅速由乱转治,并开启由治及兴的新里程。《宪法》及《基本法》让香港在稳定安宁时期充份发挥“一国两制”的优势谋发展,在动荡时期更能拨乱反正、保护社会及整体市民的根本利益。
陈茂波最后提到,在“一国两制”实践路途上虽然曾出现波涛,但香港仍有长足发展,在《宪法》及《基本法》引导及保障下,香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明天将会更加美好,“在中国梦里面实现香港梦”。
基于上述背景,陈茂波指:“没有《宪法》的授权,就没有“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也就没有香港特区的成立,更没有香港回归时的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从《宪法》的角度看,拥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就必须尊重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特区亦无从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