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祝某某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
此外,法院还查明,祝某某在担任上述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万元(约126万新元)。
法院文书显示,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控贪污受贿2630万元(人民币,约554万新元),由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且退赃达8000万元(约1686万新元),获从轻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约428万新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