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王来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来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来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处以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通报指出,王来明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投资经商,以他人名义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

通报提到,王来明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投资经商,以他人名义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滥用职权,为自己及家属谋利,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逃避外汇监管;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通报指,王来明作为政法系统领导干部,知纪违纪,执法犯法,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原则,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