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京报》报道,山东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6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张同村利用担任阳谷县副县长、县长、聊城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拨付、土地使用权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7万余元(190万新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同村受贿一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同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同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同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