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孟宏伟2005年至2017年在担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46万余元。
落马的中国公安部前副部长孟宏伟今天(21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又六个月,以及人民币200万元(39万新元)的罚金。
据“天津一中院”微信公号报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孟宏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孟宏伟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宏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被惩处。法庭鉴于孟宏伟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考虑有部分赃款赃物未能追缴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