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据中新社报道,草案三审稿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多项修改。

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之二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针对近期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十三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三次审议,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