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1997年3月将案件发回重审,武汉中院重审后于1998年作出判决,蔡立刚偿还鲁某垫资本金237625.57元,赔偿经济损失209137元。
武汉中院一审认定,鲁某以个人名义向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借款60.64万元,向张某借款50万元。1995年6月,阳光大酒店进入试营业阶段,鲁某被免去经理职务,由蔡立刚接手承包该酒店并变更登记为酒店法定代表人。此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对鲁某在经营期间的账务予以清理。后阳光大酒店分三次偿还68万元,蔡立刚偿还3万元,两被告实际已偿还71万元。
蔡立刚此后多次提出上诉,都是以失败收场。
中国湖北省一名男子多年前卷入债务纠纷,屡屡败诉又屡屡上诉,而这场官司迄今已经打了23年之久。
据中国澎湃新闻报道,这起案件起源于1994年。这名男子蔡立刚在一次酒店转让时与鲁某发生债务纠纷。武汉中院于1996年2月14日立案。鲁某起诉称,其担任武汉汉阳阳光大酒店经理期间,曾向石油公司借款60.64万元,向张某借款50万元,合计110.64万元全部投入酒店的开业阶段。蔡立刚接手经营、签订协议后,偿付71万元,尚欠39.64万元,利息11.3386万元以及协议上认可的10万元未付。
武汉中院于1996年作出判决,阳光大酒店偿付鲁某39.64万元及利息10.8986万元;阳光大酒店补偿鲁某为筹措垫资款而实际支出的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