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根据全景视觉公司所述及照片显示,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采用正面平视角度,并使用闪光设备使照片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而基于该目的,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对此,越秀法院认为,判断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要件,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同时,摄影作品归入艺术作品则意味着其需具有艺术性和定的审美意义。

另外,该案并非全景视觉公司与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的唯一一次“交锋”。据裁判文书网搜索结果,2018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曾就二者之间的两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广州蓝海豚公司在提起上诉时曾提到,公司对涉案图片侵权无主观故意,在收到全景公司的通知后已立即删除侵权图片。

全景视觉公司表示,该图片系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的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而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通过其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蓝海豚游船”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作为配图,已经侵犯其版权,因此诉请蓝海豚游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并公开2016-2018年期间“十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引发大量关注。

报道指,全景视觉公司诉称,公司受让取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

被告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因在官方微博使用百度搜索得到的两张照片,被全景视觉公司起诉并分别索赔一万元。后一审法院认可全景视觉公司对涉案两张照片著作权,并在考虑到全景视觉公司的代理人有实际到庭参加诉讼,必然产生一定的差旅费用等因素,基于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赔偿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为每张照片赔偿全景视觉公司1600元。2018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上述两起案子,维持原判,驳回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上诉。

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称,自己是在百度图片网站上搜索下载了涉案两张图片,并非从全景公司网站下载使用。据公司调查,百度图片网站上对图片版权提示的功能于2017年8月1日启用,蓝海豚公司下载使用涉案图片时,百度图片网站的图片浩如烟海,无法及时发现该图片为全景视觉公司具有版权的图片。在接到全景视觉公司诉讼材料后,公司才获悉侵权事实,已立即删除相关图片,尽力减少全景视觉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公司在主观上并无侵犯全景公司著作权的故意。

虽然全景视觉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中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故驳回全景视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北京头条客户端报道,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表示,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使用了摄影师翻拍的孔子画像,侵犯其版权,据此向蓝海豚游船公司索赔一万元(人民币,下同),该诉求被法院驳回。

越秀法院称,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可见,翻拍是复制常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一般而言,复制是将原作品通过某种方式在另一载体上固定下来,其目的是再现;而创作是作者将其对某一事物具有独创性的、可被他人所感知的外在表达固定下来,其目的是呈现。因此,“精确翻拍”属于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

广州蓝海豚游船公司认为,全景视觉公司对侵权图片存在严重过失甚至故意。“全景公司未在图片上加注任何版权声明,放任浏览者随意下载,有故意诱导之嫌,诱导浏览者使用全景公司所有的图片,随后在全国进行大范围追踪查看图片被下载、使用情况,并在全国大范围起诉,索要高额赔偿并以此获益。”此外,该公司还提到,在全景视觉公司拥有版权的网站上选择微博配图的网络用途时,涉案图片的价格显示为300元/张/年。并非其索赔的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