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法官指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启明与王建隆之间有过协议,规定后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帮陈启明转卖公寓。虽然王建隆曾告诉陈启明可以在三至六个月内完成公寓的转卖,但在法官看来,那只是王建隆估计寻找替代买家所需的时间,而非担保一定履行转卖公寓的责任。
2018年6月中,王建隆首次带陈启明参观位于里峇峇利路一带的Lloyd Sixtyfive公寓,该公寓发展商为TG。在参观公寓多两次后,陈启明于同年10月决定买下其中一个单位,售价为514万7000元。他先支付一笔相等于售价10%的付款,并且拿到选购权书;他须在未来两年内行使选购权,若无法这么做,发展商将没收他的所有付款。
根据陈启明的说法,王建隆做出的误导性陈述,包括声称陈启明可以在支付10%定金后入住公寓。然而,就在陈启明准备搬入公寓时,王建隆被指改口说陈启明须支付多20%的售价款项才能入住。法官认为,诉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说明王建隆曾表示支付一成付款就能入住公寓。
延伸阅读
根据本月17日发出的高庭判词,来自中国的陈启明于2017年在新加坡开公司,经营外汇交易生意。隔年,考虑在新加坡定居的他开始物色房子,并在同事的介绍下,认识合登亚洲(Huttons Asia)的房屋经纪王建隆。
法官莫罕认为,起诉人陈启明无法证明房屋经纪曾答应一定帮他找到买主,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经纪误导他,以为自己在支付一成付款后就能入住公寓。
由于诉方无法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王建隆曾做过误导性陈述,法官最终驳回陈启明的索偿诉求。(人名译音)
一名中国籍男子欲购买里峇峇利路一带的500万余元公寓单位,但在支付30%款项后改变主意;他指房屋经纪做出误导性陈述,包括担保在他决定放弃公寓时可找到代替买家,结果却没做到。男子起诉经纪索讨154万余元付款,被高庭驳回。
陈启明也称,他在参观公寓单位时曾告诉王建隆,他担心自己申请不到新加坡永久居民权,为此可能会放弃购买公寓,但王建隆一再向他保证,到时候可以在选购权书到期之前,帮他找到替代买主。陈启明在2019年7月决定放弃购买公寓,但王建隆之后未能顺利找到买家。
接下来一年多内,陈启明多次付款,截至2019年5月7日,他已支付相等于公寓售价30%的款项,即154万4100元。然而,陈启明未能在202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选购权。他不满支付的154万余元被没收,于是入禀高庭起诉王建隆与合登亚洲,指王建隆对他做出数个误导性陈述,须赔偿他所损失的公寓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