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情,被告、妹妹和父母案发时住在一个三房式单位,一家四口睡在主人房,另一个房间则出租。由于父母和租客白天忙着工作,被告和妹妹经常两人在家。
接下来两年,被告继续性侵和强奸妹妹。有一次,被告同样趁家里没其他人的时候,指示妹妹跟着他去厕所;因知道自己无力反抗,妹妹只好就范,在厕所里为被告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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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三司同意辩方所提出的,被告犯案时的年龄是判刑考量因素之一。三司指出,被告在15岁至17岁时犯案,被高庭治罪时则是20岁,在那样的年纪面对长达18年的监刑,可说是过重的刑罚,“因为总刑期几乎等于他那时候的一生”。三司考虑后决定将被告的刑期减至16年。
2017年某一天,兄妹俩放学回到家后,当时15岁的被告在睡房性侵九岁的妹妹。妹妹吓坏了,她尝试反抗,但身形瘦小的她无力推开被告,只能放声哭泣。被告得逞后警告妹妹,不准把所发生的事情告诉其他人。
妹妹隐忍长达三年多后,终于向朋友倾诉自己被性侵,并在2020年11月11日报警揭发哥哥的行径。
现年21岁的青年面对三项强奸、五项性侵和一项抵触影片法令的罪名,去年12月在高庭被治罪,随即对刑罚提出上诉。上诉庭三司本月份发表裁决,将被告的刑期减至16年,16下鞭刑则维持不变。
三司指出,法庭在考虑性罪案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时,不会只局限于受害人是否怀孕或患病等;本案受害人事发时年纪非常小,并且承受了惊吓与伤痛,这不能不说是严重伤害。
来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律师为被告上诉时,指审案法官错误裁定被告的行为对妹妹造成严重伤害,但被三司驳回。辩方认为,妹妹坦言在案发后感到生气与难过,但她近几个月已没有这些负面情绪;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妹妹案发后怀孕、感染严重疾病或患上精神问题。
这起强奸案发生于2017年至2020年,受害女童当时介于九岁至12岁,是被告的亲生妹妹。
青年因强奸亲妹妹原本被判坐牢打鞭,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他年仅20岁时就被判18年监禁,这样的刑期过重、比他犯案时的岁数还长,为此决定让他获得两年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