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法官裁定户头里的存款属于陈翠莲,也是户头持有人的女儿只是名义上持有款项;法官谕令户头终止联名,黄碧华须把存款交还给母亲。(人名译音)

黄碧华也称,陈翠莲原本在遗嘱中说明要把丹戎巴葛房地产留给她和另外两个女儿,而房地产售款如今已存入两个户头,但法官指出,遗嘱只有在陈翠莲逝世后才生效,而且房地产已经以集体方式售出,陈翠莲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处置售屋款项。

不过,黄碧华迟迟没有照陈翠莲的指示行事。陈翠莲于是向高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批准她终止两个联名户头,以及裁定户头存款都是属于陈翠莲的。黄碧华则通过代表律师辩称,陈翠莲设立联名户头的用意是打算把款项送给女儿,或让黄碧华在母亲过世后继承存款。

一名不识英文的老妇让女儿陪她到银行开设户头,并且按照女儿的建议也列她为户头持有人;老妇事后要求把联名户头改为只需其中一人签名即可,但女儿没有照做,反称171万元存款是母亲赠送或准备留给她的。老妇最后诉诸法律行动,获得高庭谕令女儿交出存款并终止联名户头。

但高庭法官邓碧云认为,黄碧华不能单凭自己是户头持有人之一,就要求法庭裁定户头存款属于她;除了女儿的说辞,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母亲有意把联名户头存款馈赠女儿。

陈翠莲解释,她这么做是希望把用于支付医药费和投资股票的款项分开管理;同时,由于她的其他银行户头是与儿子联名,她担心儿子忙于其他事务而无法帮忙,于是决定用部分款项另设户头,由女儿帮她做股票投资。女儿当时向陈翠莲建议,把这些户头设为母女俩的联名户头。

陈翠莲在设立新户头不久后,发现原来两个联名户头同时须要母女两人的签名才能提款,而且一旦她过世,户头中的款项将由女儿继承。由于这并非陈翠莲的本意,她于是要求女儿把户头改为只需其中一人签名即可,因为她希望能够随意提取款项,而且她与其他家人的联名户头也都只需一人的签名。

对簿公堂的是92岁的申请人陈翠莲与她的女儿黄碧华。根据本月10日发出的高庭判词,两人在2022年12月到银行开设两个联名户头,陈翠莲把她原本存于其他银行户头的部分款项,转至这两个新户头。

至于两个新户头的存款,则是来自陈翠莲出售房地产所得。陈翠莲原本拥有一个位于丹戎巴葛克力路(Craig Road)的房地产,几年前以348万元价格售出,这笔出售所得款项之后减至171万元。

仅凭是户头持有人之一 不能要求裁定存款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