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最后遗嘱之争》作者瓦迪科(Sudhir Thomas Vadaketh)在书中指,主流媒体着重报道李光耀二媳妇林学芬面对违反律师专业法令的指控,以及她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15个月,以致公众忽略了林学芬和李显扬已被排除心怀不轨的嫌疑。

延伸阅读

瓦迪科在书中试图论证李光耀签署的最后一份遗嘱是他的本意。

三司也指出,李显扬以不恰当且很快的速度安排李光耀签署最后一份遗嘱,导致李光耀在签署遗嘱时必须依靠林学芬所做的虚假陈述。

●李显扬切断李光耀与律师柯金梨的沟通 这一行为令人不安

纪律审裁庭也认为,李光耀信任林学芬,林学芬给了他一份文件,给予不实的保证,因此李光耀签了字。然而,李光耀当时未必意识到,眼前的遗嘱和他在四天前和柯金梨讨论的不同,而他在和柯金梨讨论的时候,并没有想要加入拆除故居的条款。

●李光耀未曾与柯金梨商讨将故居拆除条款加入最后一份遗嘱

对于李显扬,审裁庭认为他同样不诚实,并且试图掩盖他与林学芬如何就订立最后一份遗嘱一事误导李光耀。

然而,纪律审裁庭指出,林学芬是不诚实的证人,供证时把自己塑造成一个被冤枉的无辜受害者,但这是一个假象。实际上只要是对自己有利,林学芬在供证时会选择说谎或闪烁其词。

纪律审裁庭的判决中也提到,李光耀的第五和第六份遗嘱中完全删除拆除条款。林学芬本应向李光耀确认,他是否要重新把条款写进遗嘱,但她没有这么做,也没有告诉李光耀,最后一份遗嘱的草稿中已再次把条款植入。

此外,瓦迪科也尝试论证,在订立李光耀最后一份遗嘱的过程中,李显扬把李光耀的律师柯金梨排除在相关讨论之外,并非可疑之举。

三司特别庭指出,李光耀第一份遗嘱的执行版本,从来都不在林学芬的手中,她并不能就最后一份遗嘱的草稿与第一份遗嘱是否相同,向李光耀做任何陈述。然而,她还是这么做,而且是做虚假的陈述。

而林学芬也没告知李光耀遗嘱重新植入故居拆除条款

不过三司在裁决中指出,李光耀虽然签字前阅读了最后一份遗嘱,但他当时没有能力把它和第一份遗嘱对照,及考虑是否有实质不同。三司不认为,李光耀如果想恢复第一份遗嘱,会愿意另签一份大致相同的,也更不可能在还没与柯金梨讨论的情况下这么做。李光耀签的,是一份“他并没有表示有意签署”的文件。

●林学芬和李显扬未曾 摆脱行为不当指责

但三司和审裁庭皆认为,李显扬的行为令人疑虑和不安。三司和审裁庭在裁决中指出,李显扬在2013年12月16日晚发给李光耀的电邮中,并没有把柯金梨列为收件人之一,将她排除在订立最后一份遗嘱的过程之外。

国务资政兼国家安全统筹部长张志贤反驳《李光耀最后遗嘱之争》电子书里对遗嘱执行过程的描述,并以附录形式对比书中论述和法庭裁决之间的五大出入。

《李光耀最后遗嘱之争》一书中的论述,与三司特别庭和纪律审裁庭的裁决与结论截然不同,政府认为作者存心误导。

但三司指出,截至2013年12月13日,也就是林学芬把最后一份遗嘱草稿发给李光耀的前三天,李光耀在与柯金梨的讨论中决定了要把遗产分配方式改为三子女平分,但“并没有谈到要另立遗嘱取代第六份遗嘱,也没有谈到恢复第一份遗嘱的全部内容或特别指定要恢复拆除条款”。

国务资政兼国家安全统筹部长张志贤在给国会的书面答复中,反驳《李光耀最后遗嘱之争》(The Battle Over Lee Kuan Yew's Last Will)电子书里对遗嘱执行过程的描述,并以附录形式对比书中论述和法庭裁决之间的五大出入。

●李光耀签署的最后一份遗嘱并非他的本意

他说,李光耀当时神智清楚,并仔细阅读林学芬发给他的草稿,然后在2013年12月17日签字。“更何况,他同一天晚上再次阅读遗嘱,过后请私人秘书把它当作‘三兄妹之间达成的协议’发给柯金梨。”

三司和审裁庭皆裁定,林学芬妄顾李光耀的利益,并非一时疏忽,而是行为严重不当。

●林学芬完全不顾及李光耀的利益

瓦迪科也说,最后一份遗嘱是按照李光耀的吩咐拟定,他也暗示,李光耀是有意识地把故居拆除条款加入最后一份遗嘱。

瓦迪科在书中说,林学芬是一时疏忽,才会错误地把第一份遗嘱的早前版本发给李光耀,而不是李光耀要求的最终版本。

当时,李显扬无从知道李光耀会否同意将柯金梨排除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之外,也没有尝试了解柯金梨是否能联系上,或几时会回国。证据显示,李光耀一直希望柯金梨能够参与最后一份遗嘱的执行过程。

他写道,李光耀在2012年底订立的第五和第六份遗嘱中,“误以为欧思礼38号已经被列(为受保护建筑)”,因此把故居拆除条款从遗嘱中取出。但他后来发现仍有不让故居被列的可能,所以“有了真理的武装”,在第七份遗嘱中重新加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