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善高强调,每个例外情况都是在基本权益,以及与它相反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拟定第156条第三(b)条款和第四条款时,政府倾向于给予异性婚姻定义强有力的保护,以及赋予国会和政府以这个定义为基础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权力。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兼卫生部第二部长马善高星期一(11月28日)在国会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案提出二读,阐述政府拟议列入宪法中的“第156条”的主要内容。
新条文的第二条款注明,政府和公共机构也能制定政策来保障和推广这个婚姻制度。这些政策涉及公共住屋、领养申请、学校课程和性教育,以及媒体等领域。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兼卫生部第二部长马善高说,本地社会对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以及孩童应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中成长,具有强烈的共识。修法案的目的是避免以现行婚姻定义为基础的法律和政策受到法律挑战。
此外,第156条第三条款也注明,宪法中注明八个基本权益的第四章,不会导致现有的异性婚姻的法定定义变得无效。
他指出,目前的妇女宪章,以及回教法执行法令(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已分别定义了民事和回教婚姻,并且注明同性婚姻不受承认。新的条文将赋予国会继续制定和修订法律的权力,以保护现有的婚姻制度。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正)法案拟议增加一项新条文,赋予国会权力定义和保护婚姻制度。法案一旦通过,新条文将对现有以一男一女异性婚姻制度为基础的法律和政策,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例如,宪法中第39A条文赋予国会制定集选区的权力,以确保国会中有少数种族代议士,这条文豁免任何有关集选区制度的法律,因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12条文而变得无效。
第156条第一条款注明,国会有权制定法律来定义、管制、保护、保障、支持、促进和推广婚姻制度。
马善高说,第156条实际上是避免现有婚姻制度受到法律挑战的一个强有力的保护盾。“但这个保护盾也是具有针对性的。它只对以现有异性婚姻制度为基础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保护。”
“这反映了异性婚姻的定义在我国社会是重要的。”
马善高说,本地社会对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以及孩童应在这样的家庭结构中成长,具有强烈的共识。修法案的目的是避免以现行婚姻定义为基础的法律和政策受到法律挑战。
马善高说,第156条是对宪法中基本权益提供一种例外情况,而目前已经有这类例外情况的先例。
马善高指出,第三(b)条款及第四条款分别注明,任何法律和行政决策不会因为以异性婚姻定义为依据,而在宪法第四章面前变得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