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坚称自己并非毒贩,所持有的部分“白粉”是买给自己的,但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经济窘迫的男子既没理由也没能力购买和囤积大量的毒品,因此维持他贩毒罪成的裁决,男子须接受死刑。

根据判词,2015年12月8日傍晚时分,中央肃毒局人员在劳明达一带的翰密顿路埋伏,发现一名马来西亚籍男子进入住宅单位与钟丰昌接头,约半小时后离开。肃毒局人员随后逮捕两人,并起获近900公克的毒品,当中包括不少于26.30公克二醋吗啡的海洛英。

被告钟丰昌面对一项控状,指他持有不少于25.01公克的二醋吗啡(diamorphine,俗称海洛英的违禁成分)供贩运用途。他早前在高庭受审后被判罪成和死刑,过后针对这项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但在星期二被三司驳回。

不过,钟丰昌在审讯期间改口,声称自己在录口供前曾吸毒,思路不清,为此口供内容不准确。他称当局起获的“白粉”中,只有10.93公克的二醋吗啡用作贩运,没有超过须被判死刑的15公克重量;其余的则是为自己购买的。但高庭法官不相信他的辩词,三司也认为高庭判决无误。

钟丰昌事后在口供书中承认,他为一名叫“阿杰”的男子接收和重新包装毒品,再把毒品交给其他人;每包装7.8克的海洛英可获得10元酬劳。

三司指出,钟丰昌最初录口供时透露,他每天吸食约4公克的海洛英,相当于囤积了至少112天的吸食分量。三司认为,难以想象有人会为了个人用途囤积如此大量的毒品。三司也指钟丰昌并没有为自己购买大量海洛英的经济能力。三司认为,钟丰昌声称毒品是买给自己的辩词站不住脚,因此贩毒罪名和所面对的死刑维持不变。(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