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反驳指出,三人的口供有出入,而且供词站不住脚。

另一名同样协助隐藏赃物的拉贾则在2019年认罪后,被判坐牢一年。

法官最终同意控方立场,判三人罪成。案展6月22日下判。

被告胡玛鲁迪面对失信和转移贼赃等四项控状,他的外甥女努莎妲和一名朋友约格斯兰各面对一项协助隐藏赃物的控状。三人都不认罪,经42天审讯后,昨天被判罪名成立。另一名同样协助隐藏赃物的拉贾在2019年认罪后,被判坐牢一年。

至于外甥女和约格斯兰,控方指他们没有进一步确认金条的来历就按指示办事,显然清楚知道金条是赃物,而他们的任务就是协助将金条藏起来。

被告把剩余的50块金条交给外甥女,指示她把金条带到母亲家,藏在装有洗衣粉的容器内。

男子受人所托把55块金条带到日本,但他登机前突然改变主意,决定私吞市价超过31万元的金条。他先拿走五块,把剩余的50块金条交给外甥女藏在装有洗衣粉的容器内。舅甥两人事后连同另外两名帮忙转移金条的男子一起被控。

私吞金条的被告胡玛鲁迪(56岁)面对失信和转移贼赃等四项控状,他的外甥女努莎妲(29岁)和一名朋友约格斯兰(40岁)各面对一项协助隐藏赃物的控状。

被告拿了55块金条和1500元酬劳之后却起了私心,非但没有登机,还和外甥女一起躲进圣淘沙的酒店。他接着取走五块金条,把其中三块典当获得1万6575元,另一块藏在车里,一块交给约格斯兰。约格斯兰也把金条典当套现。

控方表示,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他曾购买金条,而委托运送金条的男子是为了方便被告在日本进行申报,才会在单据上注明被告名字,这并不表示金条是被告的。

2016年10月18日,被告和外甥女在樟宜机场跟男子见面,这名男子当时已经预先为两人购买了两张机票,两人在日本的住宿也已安排妥当。

被告抗辩时称,部分金条是他出钱购买的,单据上也注明他的名字;外甥女和约格斯兰则辩称,他们对金条的出处一无所知。

委托被告带金的男子事后察觉不妙,并在联系不上被告后报警。警方接手调查,两天后找到外甥女,但她谎称不知金条下落。

被告在同一天较迟时候落网,但他被捕前已经指示两名同伙帮忙把藏在洗衣粉内的50块金条移走,藏在其中一个人的母亲家中。四人试图转移收藏金条的地点来躲避警方的追查,但他们的诡计还是被识破。

三人都不认罪,经42天审讯后,昨天被判罪名成立。

根据控方的结案陈词,被告答应一名男子的要求,帮忙将55块价值超过31万元、重达5.5公斤的金条带到日本,交给另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