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法庭可批准有意领养者在进行领养手续期间,为领养孩童做非例常的护理决定,包括接受拔智慧牙等治疗。
另一方面,议员谢健平(马林百列集选区)在辩论法案时询问,一名单身者若领养了孩童,过后到海外与同性伴侣注册结婚,政府会如何处理?
第三,有意领养者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婚姻或其他生活状况出现转变,必须通知指定领养监护人和指定领养机构。
最后,如果领养申请不获批,法庭可按指定领养监护人的建议,将孩童转移给适当的人看护。
法案将通过六大措施确保政府和指定领养机构获取所需的信息,以进行领养适宜评估,以及保障领养孩童的福利及安全。
领养儿童法案生效后,有意领养者在办理领养手续时,如果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将属犯法。
第五,法庭可下令领养者及相关人士,以及领养孩童接受辅导等服务。
第二,任何人向指定领养监护人或指定领养机构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将受法律制裁。
首先,担任指定领养监护人的政府人员及指定领养机构,有权力要求有意领养者等相关人士接受财务或精神状况等评估,以及提供重要资料。
马善高指出,政府已经明确表态,我国不支持同性恋者通过领养孩童等方式组织同性家庭单位,或单身者通过助孕科技和代孕等手段,刻意计划生养孩子。有关机构进行领养适宜评估时,会继续把这些公共政策纳入考量。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兼卫生部第二部长马善高回复时说,这是一个假设的情况,若真的发生,目前也不该预设法庭会如何裁定。但他强调,法庭在评估申请者是否适合领养孩童时,将把公共政策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