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黄鲁胜曾在2018年公开表明,两名成年人只要是彼此同意并在私人场所进行性行为,公共检察官的立场是,在不掺杂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以第377A节条文提控他们并不符合公共利益。

根据第377A节条文,任何男性在公共或私人场合,与另一名男性进行严重猥亵行为而被定罪的话,可面对长达两年监禁。

陈生枝在裁决出炉后告诉媒体,虽然上诉庭认为第377A节条文符合宪法,但它同时说明这项法律无法被执行,这项裁决将在未来日子里,在法律与社会层面起显著影响。陈生枝也表示已经向高庭提出新的申请,希望法庭谕令国会提出废除第377A节条文的动议。王明则表示对裁决感到失望,但他相信男同性恋者社群不会放弃争取平等待遇的权利。

大法官在长达149页的判词中指出,第377A节条文涉及最为私密的个人行为,但同时也在公共范畴引起广泛的关注。对上诉人而言,他们要争取的是基本权益,是关乎个人身份核心的事情,但这对其他人来说却具争议性,而且冒犯到其他人。

这起案件的三名起诉人是退休医生陈生枝、唱片骑师王明与张志宏。他们是在2018年和2019年之间,先后个别向高庭申请提出司法挑战,指第377A节条文具歧视性,有违宪法第12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被施奇恩法官驳回。三人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五司组成的上诉庭于去年1月审理。

这已并非首次有人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挑战第377A节条文。男子陈英鸿最先在2010年向法院提出申请,指该条文不符合宪法;随后,男同性恋情侣林明爽和朱文良也提出相同申请。三人的申请于2014年被最高法院上诉庭驳回。

大法官解释,最高法院这次所发表的裁决,可说是对总检察长早前所做的声明起着法律效用,让同性恋男子目前不必面对可能通过第377A条文被检控的不确定性。

代表五司发表书面裁决的大法官梅达顺指出,既然三名上诉人目前并没有面对在377A法律条文下被检控的可能性,因此不存在此条文对他们构成歧视或违反宪法的立场。

大法官指出,自那之后,这样的折中立场开始改变第377A节条文的特性,包括总检察长已在2018年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以第377A节条文进行检控。

三名男子针对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申请提出司法挑战,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驳回三人的上诉并阐明,该法律无法在我国执行,除非总检察长事先清楚表明打算这么做。

2018年至2019年,巡回大使许通美、两名前总检察长温长明与维克,以及前大法官陈锡强先后谈及第377A节条文是否应废除的问题,让这个不断引起分歧的法律再度受到热议。

为此,上诉庭在这一次的裁决中阐明,在合理期待的原则下,除非总检察长事先表态改变立场,即表明会以该法律进行提控,否则,第377A节条文无法被执行。既然目前不面对被提控的可能性,大法官指出,三名上诉人因此无法指责第377A节条文违反宪法和对他们构成歧视。

大法官说,该法律一直是引起两极化立场的导火线,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要如何平衡不同社群在道德良心课题上,所持有的根深蒂固且分歧的立场。国会于2007年所做的激烈与详细辩论,让新加坡在这课题上取得了一个独特的“政治折中方案”;李显龙总理当时表明,在广泛征询社会大众的意见后,出于遵循多数人的立场,政府决定保留第377A条文,但不会积极执行这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