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处清醒状态 事发后八周才有能力索赔
根据法令,涉及个人受伤的索赔,应在至伤后三年内,或者诉方具备提出索赔所需认知起的三年之内提出。
这起车祸于2016年5月14日凌晨12时35分左右,发生在义顺1道。涉事女郎江嘉典(音译)在该处交通灯过马路时被一辆SMRT巴士撞倒,随后由救护车送院。
时隔三年一个月及四天后,她于2019年6月18日向法庭申请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要向涉事的巴士车长廖柄严(音译)索赔。
辩方表示,医护人员来到车祸现场后,认定女郎处于清醒状态,在医院急诊室检查后,以及住院、出院时也是清醒的。
女郎遭SMRT巴士撞倒,肝脏以及脑部多处受伤,称事后失忆,时隔3年多才向车长索赔。法官认为对方车祸后无法在短期内确定车长身份,提出的索偿有效,判车长赔偿85%的损失。
女郎表示,事发后八周内都不知道涉事车长的身份,而一名神经外科医生供证时也说,女郎患有创伤后健忘症,头部伤势至少需要八周恢复。
车长并未否认疏忽,双方在审讯前也同意,若伤者的索赔在诉讼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下有效,车长愿意负上85%的车祸责任。
但法官认为,这些信息不足以证明女郎当时有能力获取车长的身份,所以同意女郎的说法,即她最早也只能在事发的八周后才能向车长索赔。
女郎于2016年5月23日出院后,与父亲一同到义顺北邻里警局备案。她当时指不记得事发经过,但住院期间护士或交警交给她一张“绿卡”,上面注明了车祸时间和地点。
女郎称询问车长名字被拒
女郎报案询问车长名字,称警员指身份保密。
她在警局向警员询问巴士车长的名字,但警员表示那是保密信息。
法官下达间中裁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判定车长得负85%责任,赔偿金则有待评估。
辩方质疑女郎为何未及早索赔,并指SMRT曾派人探访女郎,询问了她希望得到多少赔偿,也说女郎掌握了事发时间地点等其它信息。
女郎也说,出院后的数周内身体疼痛、精神迷糊,也因焦虑、抑郁而时常哭泣,因此不可能多想索赔一事或找律师代为处理。
她的伤势严重,包括头部、脑部受伤,骨折、肝挫伤等等。
法官认为,虽然辩方称伤者事发后不久就知道车祸时间、地点以及涉及SMRT巴士等资讯,但不代表她当时就有能力通过这些资料确定涉事车长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