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止贪污法令,若贪污罪行涉及政府或公共部门的合约项目,犯罪者可被罚款多达10万元或坐牢长达七年,或两者兼施。大法官说,过往贪污案判例未必对这类案件的判刑有太大帮助,为此法庭决定设定相关的判刑框架。

控方要求判黄志明监四年

黄志明与谢成兰在审讯中途决定认罪,各别承认三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另有两项贪污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国家法院法官判黄志明与谢成兰分别坐牢27个月和21个月。黄志明也须缴付2万3398元9分罚金,或以坐牢一个月取代。两人已在狱中服刑。

本案贪污行为所构成的伤害属于中等水平。至于罪责程度,黄志明的罪责程度属于中等,谢成兰则是介于轻微至中等程度。考虑到两人最终选择认罪,他决定判黄志明和谢成兰分别坐牢39个月和33个月。(人名译音)

大法官指出,谢成兰通过贿赂黄志明,让后者成为他在市镇会的“内应”,不时介入市镇会运作,来确保谢成兰和他的公司在竞标工程方面占优势和取得好处,这对其他参与竞标的承包商不公平。不过,大法官也点出,尽管本案涉及市镇会,犯下贪污罪行的只有黄志明一个人。

控辩双方都对刑罚提出上诉,控方要求把黄志明的刑期加重至四年,谢成兰的刑期增至44个月。辩方则要求减刑,求情理由包括两人交情甚笃,是谢成兰提供好处给黄志明的部分原因。

谢成兰行贿的形式包括替黄志明把2万7796元款项汇给他的情妇、提供1万3500元的买车折扣,以及支付黄志明上夜总会与酒店等3万4000余元的娱乐消费。谢成兰和他的公司在行贿期间获得市镇会数份合同,总额达980万元。

大法官今年5月听取了双方的上诉陈词后,昨早发表上诉裁决。他指出,两名被告是出于贪念才会犯下贪污罪行。当谢成兰提供买车折扣给黄志明时,两人毫无交情可言。而且,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友好关系,友情无法成为贪污罪行的求情因素。

《联合早报》早前报道,2014年至2016年期间,当时担任宏茂桥市镇会总经理与秘书的黄志明,接受谢成兰和他两家建筑承包公司的贿赂近两年,受贿金额达8万6141元。

根据新框架,法官在判刑时应考虑被告的罪行所构成的伤害程度,以及被告的罪责程度。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对相关单位所构成的损失、犯罪期多长,以及案件是否让民众失去信心等。

大法官梅达顺昨天宣布上诉裁决时,也针对涉及政府与公共部门合约的贪污案发表判刑框架。根据该框架,被告黄志明(59岁)和谢成兰(64岁)的贪污行为所构成的伤害属于中等程度。

若伤害与罪责程度属于轻微,被告可被判罚款或坐牢长达一年;若两者程度都严重,被告应被判坐牢至少四年半。法官可考虑求情理由或加重刑罚因素等,来调整和定夺最终刑罚。

宏茂桥市镇理事会总经理接受承包商贿赂案,经控方上诉后,两名被告的刑期双双增加一年。受贿超过8万余元、让对方把贿金汇给情妇的前总理原本须坐牢27个月,如今增至39个月;承包商的刑期则从21个月加重至33个月。

大法官对案例发表判刑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