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昨天在文告中说,它已充分回应起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论点,将交由法庭对案件作出裁决。

只要两名成年人彼此同意并在私人场所进行性行为,公共检察官的立场是,以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提控他们,并不符合公共利益。

拉维因此认为,当局不主动执行第377A节条文的这一立场,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不一致、可被任意操作,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24节条文下的强制义务。

另一方面,律师拉维(M Ravi)星期一(18日)在高庭,也针对第377A节条文违宪提出论点。

总检察署昨晚发表文告,重申总检察长黄鲁胜的这番言论,并进一步指出,通过其他法律条文对这类行为予以提控,将违背上述立场,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

近日有三名国人个别入禀高庭,对第377A节条文是否违宪提出挑战。总检察署被列为三起案件的答辩人,案子均已在过去一周陆续过堂。

“从这一立场自然可以得出,根据其他法律条文提控,将抵触第377A节条文下的‘不提控立场’,同样不符合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424节条文规定,任何人若是得知有人触犯或意图触犯刑事法典第XVI章的罪行,就应向警方举报。第377A节条文就列在第XVI章内。

对此,总检察署说:“总检察长已指出,只要相关行为是两名成年人彼此同意并在私人场所进行,则公共检察官的立场是,在没有掺杂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根据第377A节条文提控不符合公共利益。”

据《海峡时报》报道,拉维当时指出,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须举报违反第377A节条文的人,包括男同性恋者本身、其朋友或家人,以及他们的医疗人员。

总检察署也提及,其中一名起诉人争辩说,针对与第377A节条文执法行动相关的其他罪行,控方目前的立场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