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指出,修订法案的用意也是希望屋主及二房东采取谨慎的态度,核查租户身份时“问对的问题”。
孙雪玲重申,只要屋主或二房东签署租约时,已在能力范围内采取防范措施,即使单位过后真被用来经营淫窟,他们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她也指出,要求屋主确认租户身份并非新措施,根据现有的移民法令,屋主已须确认外籍租户是合法居留者;新法案规定,屋主和二房东也须查核本地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身份,避免房屋被滥用进行卖淫活动。
国会三读通过的妇女宪章(修正)法案规定,住房一旦被发现用来进行卖淫活动,屋主及二房东须证明他们在签订租约时并不知情,而他们当时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但仍无法察觉房屋会被用来提供卖淫服务。
修读法案规定,屋子被用作淫窟的屋主,初犯可坐牢最长五年、罚款最多10万元,或两者兼施。这比现有的最长3年监禁,以及3000元的最高罚款额重。重犯则可坐牢最长七年,罚款最多15万元,或两者兼施。
内政部兼国家发展部高级政务次长孙雪玲昨天在国会提呈法案二读时说,“快闪妓院”(pop-up brothels)有增加趋势,特别是在住宅区。犯罪集团往往租用多个住宅单位,以便不断转移阵地卖淫。
新法案规定,住房一旦被发现被用来进行卖淫活动,屋主及二房东须证明自己在签订租约时并不知情,而且即便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reasonable diligence),例如与租户面谈,仍无法察觉房屋会被用来提供卖淫服务。
屋主与二房东今后有责任在出租房屋前同准租户面谈,核查对方的身份及背景,尽可能确定对方不是租房来进行卖淫活动。此外,卖淫广告一旦指出任何地点提供性服务,就足以作为该处经营淫窟的证据。
孙雪玲说,屋主和二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约租户面谈,除了核查身份,也应询问对方租房是给谁住等问题;屋主若在国外,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和租户面谈,并确保代理人核查租户身份。
“这有助向企图冒用他人身份来租用房屋的犯罪集团发挥阻吓作用。”
妇女宪章(修正)法案昨天在国会三读通过,以落实一系列新措施,加强警方取缔非法卖淫活动的力度。
数名议员质疑,屋主核查租户身份的成效。孙雪玲回复时指出,内政部曾考虑要求屋主在出租单位后进行突击检查,或在屋外安装闭路电视等,但受询的利益相关者普遍认为这将给屋主增添繁重的负担。
知情情况下协助出租经纪也可面对刑事责任
2015年至2018年,每十名因从事网络卖淫被捕的外籍女子,就有七人是在住宅区提供性服务。
另一方面,修订法案也扩大对“妓院”的定义,只要卖淫广告或通讯应用的聊天记录显示某个地点提供性服务,就足以作为该处经营淫窟的证据。这么做是为了应对犯罪集团租用不同住宅单位以避免追查等伎俩,加强警方执法力度。
目前,房屋经纪如果没有履行专业职责,包括没有核查租户身份等,可面对罚款或被吊销执业资格。若在知情情况下,协助屋主出租房屋作为卖淫场所,房屋经纪也可面对刑事责任。
至于房屋经纪,孙雪玲说,他们有责任让屋主及二房东了解应履行的责任。内政部正同房地产代理理事会(CEA)合作制定指导原则,让房屋经纪了解如何给予屋主适当的引导和建议。
拥有一间三方式组屋的陈美惠(37岁,剪辑师)说:“身为屋主,我也不希望自己的房子被用来卖淫,但希望当局对如何核查准租户的身份背景给予更详细的说明,例如提供一个清单,让屋主参考。”
孙雪玲指出,犯罪集团经常冒用他人的证件来签订租约,导致警方难以追查。她强调,出租房屋的屋主、二房东及房屋经纪都须提高警惕,协助确保犯罪组织没有经营卖淫活动的空间,遏止这股趋势在社区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