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振辉说,需要获得援助者重新提呈申请,是因为申请获批和案件结束的时间已相隔颇长,其财务能力或许有变。重新评估是要确保那人继续符合援助的资格,但第二次的评估会比较快。

他说,如果上诉时间紧迫,而当局认为当事人应该可继续得到援助,就会发出援助同意书,让他先得到协助。

1958年制定的法律援助与咨询法令,让律政部属下的法律援助局过去60年来,一直用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资金来评估申请者的财务能力。申请者须提呈收入、资产和支出的证明,如人寿保险的退保价值。

唐振辉说,法律援助局过去10年共接获约9万7100个申请,超过90%(8万8800个)符合初步的经济能力审查条件;不合格者主要是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资金超过标准。

当法律援助与咨询(修正)法令生效后,当局采用的新标准将与现有社会援助计划使用的考量标准一样,即家庭人均收入(PCHI),以及房屋年值、储蓄与投资,简化和缩短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也会强化。

他指出,这些人的财务能力变化不会很大,为何当局不能一次过协助到底?而且提出上诉有期限,当局会否考虑加速申请者的评估?

他说,当局将通知申请者申请不批的原因,任何有特殊情况的申请者,都可向部长上诉。

共有八个议员在法案提出二读时参与辩论,包括黄国光(义顺集选区)。黄国光质疑,获得援助者在案件结束后,如要执行庭令或提出上诉,为何还需重新申请、提呈另一轮的财务能力报告,才能继续获得援助?

现有的申请条件规定:申请者每年的可支配收入和可支配资金都不得超过1万元。

他说,当局不认为新标准会导致个案大幅度增加,但如有增加,律政部将部署恰当的资源。

唐振辉说,每起申请都有不同情况。视不符合条件者的个别情况,如果律政部长认为“公正和恰当”的话,就能授权任何人或一组人,就申请作出更灵活的评估。

法律援助与咨询(修正)法案前天三读通过。律政部兼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唐振辉一再保证,政府将更灵活处理申请法律援助的个案,确保不符合条件却有情有可原情况,比如患重病须承担高昂医疗费用、同住家人无法支付律师费,或与家人关系恶劣却需要法律支援的申请者,也可以得到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