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灵活性也延伸到其他方面,例如,发展商可灵活决定如何对客户进行调查,包括是否聘请第三方。但是,发展商应确保第三方拥有适当能力和资源来遵守相关条例,并可根据发展商的要求毫不拖延地提供所需信息。

对此,国家发展部长兼财政部第二部长黄循财总结时澄清,当局是有意采用较为宽泛的词汇,以允许企业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客户信息和国籍,以及不同程度的洗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来灵活制定程序。

黄国光(义顺集选区)昨天参与法案二读辩论时指出,短短一则法案,出现了七次“充分”(adequate)和12次“适当”(appropriate),如适当步骤、适当机制和适当安排,令他担忧其表述过于宽泛。

这项法案昨天已在国会三读通过。

他说:“我明白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或应该被写入法律中成为具体指示。但当局不能在要求发展商大幅增加营运成本的同时,却模棱两可地表达对他们的要求。”

有议员担心发展商(反洗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案的用词过于宽泛,会导致发展商不清楚当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