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三个月后花1870万元购置加立克道(Garlick Avenue)的一栋洋房,三个月后以2180万元的价格售卖,套利约185万元。
这对夫妇于2005年6月以540万元,在武吉知马一带威美路(Wilby Road)买下一栋洋房,九个月后以625万元转售,套利58万元。2009年10月,他们于布里赛园(Brizay Park)买下另一栋洋房,价格为2040万元,隔年7月以3500万元脱售,赚1361万元。
高庭法官朱汉德的判词显示,商人夫妇是一家基础设施建筑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因所得税法令有关的案件在内堂审理,所以判词没有商人夫妇的名字。
法官指出:“他们的住家一直以来都是西海岸路的那栋。”
然而,高庭以这对夫妇以前的房地产买卖行为来看,对他们“只是买了洋房后不巧不适合而在短期内脱售”的说法,并不以为然。
他们在买卖这三栋各距离两公里的洋房中,总共赚取1604万元7000元。
商人夫妇的律师促高庭推翻所得税检讨委员会的决定时说,他的当事人买上述三栋洋房时都是打算自住,不是要套利。
富裕商人和妻子在六年内先后买卖三栋优质洋房,总共套利约1600万元,国内税务局要他们为此缴付所得税。
因此,法官同意所得税检讨委员会的看法,即商人夫妇的意图就是买卖三栋优质洋房以套利。
虽然商人夫妇否认买卖洋房是为了谋利,但高庭认为三栋洋房都在三个月到10个月内转售,这对夫妇从未搬去住,显然是短炒套利,因此驳回他们的上诉。
然而,高庭确认委员会的裁决,裁定商人夫妇得为这笔千多万元缴税,但法官日前发表的判词没有透露所得税额。
虽然他们于六年内三次买卖房子,但这不重要。以所得税法令来看,他们在买卖中所赚取的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是不必缴税的。
国内税务局通知这对夫妇,他们在2005年6月至2011年1月先后买卖三栋优质洋房,从中赚取的1604万7000多元须缴所得税。他们不服,向所得税检讨委员会(Income Tax Board of Review)上诉。去年,委员会驳回夫妇的上诉,后者进一步上诉至高庭。
虽然商人夫妇否认买卖洋房是为了谋利,但高庭认为三栋洋房都在三个月至10个月内转售,这对夫妇从未搬去住,显然是短炒套利,因此驳回他们的上诉。
法官指出,他们于1997年4月至2012年6月购买了五个房地产,第一个坐落于西海岸路,最后一个在明才园(Binjai Park),期间买卖的就是涉及本案的那三栋。
五栋洋房中,西海岸路的那一栋至今没有出售,涉及案件的三栋则在三个月至10个月内转售。商人夫妇从未搬入这三栋洋房中的任何一栋。至于在明才园的那栋,这对夫妇是在税务局2012年2月询问有关上述三栋优质洋房的四个月后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