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奇恩在判词中指出,法庭在制定刑罚时必须把被告的罪责,和所造成的实质及潜在危害都考虑在内。造成严重伤害或破坏,和高罪责的被告应被判入狱;反之那些没有带来严重伤害或破话,罪责偏低的被告,罚款便已足够。
加重刑罚的因素包括酒后驾驶、超速和使用手机等,或被告刻意以危险的方式驾车如飙车。其他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但可影响判刑的因素,则包括被告的驾驶记录和他是否有悔意等。
罗厘司机许添发(译音)去年因为危险驾驶撞伤行人在国家法院治罪,他的判刑上个月被高庭推翻。原本判罚款3000元的许添发,经控方上诉后改判坐牢一个星期,各级驾照的吊销期限也从11个月增加至18个月。
高庭法官施奇恩昨天就这起案件发表判词,并列出针对危险驾驶罪行的一些判刑原则。控方早前指现有案例显示,即使案情类似,法庭在判刑时往往“方向不一致”,因此促请高庭为这类罪行给予指示。
根据公路交通法令,危险驾驶初犯者可判坐牢最长12个月和罚款最多3000元;重犯者则可判入狱最长两年和罚款最多5000元。
法官认为,许添发造成的伤害和罪责虽偏高,但是他有悔意,所以起先犹豫是否要判他坐牢,最终决定性因素是他的不良驾驶记录。
主控官陈词时建议,那些导致严重伤害或破坏的危险驾驶者应被判入狱。罚款只适用于特定情况,如那些没有酿成车祸,或是只造成轻伤和轻微损失的危险驾驶行为。
许添发过去近20年来多次因为违规驾驶必须缴付销案罚款,最后一次是在案发一年前。
高庭法官施奇恩指出,法庭在裁定危险驾驶撞伤人案件的刑罚时,必须把肇事者的罪责和所造成的实质及潜在危害都考虑在内。造成严重伤害或破坏,和高罪责的被告应被判入狱;反之那些没有带来严重伤害或破话,罪责偏低的被告,罚款便已足够。
2015年8月20日上午,被告许添发闯红灯在后港9道撞上过马路的20岁女子,以致她头盖骨骨折和脑部受伤。当时绿人已亮起,但是许添发却没有注意交通灯,而是盲目地跟着前方的车子驶过行人过道。
换言之,法庭在制定刑罚的当下,得同时考虑伤害程度和罪责高低,以及其他求情或加重刑罚的因素。
就此,施奇恩法官虽然同意控方的立场,认为在处理涉及严重伤害的案件时监刑是恰当的判刑起点。不过他强调,这不表示伤害因素凌驾于罪责之上,而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被告相应的罪责一般也不低。
在裁定危险驾驶者是否应该坐牢时,高庭认为不能单凭伤者的伤势,或车祸造成的破坏严重就判被告入狱,法庭也必须考虑肇事者罪责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