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时以为可用好几年,但被限用至明年底,然后因几起失火事件,使用期再被缩短至明年中。

读者林福赐10月5日在《联合早报·交流站》投书,反对陆路交通管理局奖励国人提前销毁不符UL2272规定的个人代步工具,其实他不知这个防火标准,是在好多人买了个人代步工具后才定下的。

所以我也反对奖励报废100元,若提高至300元,我就会考虑在这个月底报废。

我的个人代步工具品质好,充电后充电器保持室温,买时千多元,报废才取回100元,何不允许我用多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