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要对全人类负总责,应该反对治理“政治化”,各相关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必须从人类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做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和行为体,而不是像日本一样,很不负责地要将核废水排入海洋,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海洋造成长久的生态损害;并且西方一些国家持“双标”,集体“失声”,同样表现得很不负责任。
其次,治理的首要目标是采用规则。政府最重要的功能,也许是服务,更准确地说,治理不是它唯一的功能,因为政府不是仅仅止于治理。可以说,全球治理是没有主权权力的治理,它是超越国家边界的关系。全球治理是政府在其国内该扮演的角色。
再者,全球治理担负着全人类的责任。全球各相关国家及其他行为体必须共同努力,才能解决问题。
首先,治理是一种活动。我们应该严格坚持治理是一种活动,也就是,必须为人类做点什么。如果我们必须将其制度化,那么我们所讨论的“机构”则是一种治理手段,一个治理组织或机构,或是治理中的一个行动者。
最后,构建起有效的治理模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首次提出了“全球治理”概念,历时30多载,人类在全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有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迫切须要建立起有效的全球治理模式。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全球治理”这个词,在“国家”的世界里,政府是缺乏的。在无政府的国家世界里,我们需要一个概念化的东西,使我们能够深入理解发生类政府行为的事件,并且这些事件所涉及问题的范围越来越广。
这种现象无处不在,国家之间有之,其他任何领域有之。国际体系正是因为缺乏等级制度和政府,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因此,我们用非常模糊的词“治理”取而代之。换句话说,使用“治理”正是因为我们真的不知道,我们所认识的世界即将发生什么,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全球治理,共同关注和投入到全球治理的事业。
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要展现更多责任担当。全球治理应该符合变化了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趋势,满足应对全球性挑战的现实需要。我们应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这也许是有效的全球治理模式该有的样子。
审时度势
全球治理主要集中在事关人类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环境、健康长寿、安全保障、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等根本性重大问题,它既涉及人类的切身利益,又关系人类的长远利益。
有效的全球治理必须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其他行为者参与的治理,调动全球参与的积极性,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广泛参与,使全人类都关注和投入到全球治理的事业当中。这也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
作者是香港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从全球治理的研究来看,它不仅与决策有关,还与决策的后果有关。全球治理是以规则为导向,包括“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等,但又超出了规则制定的范畴。全球治理旨在国际体系中塑造国际期望、影响行为和分配价值观的方式,指导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
既然将治理定义为一种活动,那么识别和检查受其影响的过程、决定以及塑造意志和行动等途径,清晰得一目了然,包括:相关权力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国家间和国家内部的外交和政治;国家联盟和联合;国际非政府行为者间抱团;地位或是其思想的力量、具有影响力的个人参与发展的方式方法、宣传和沟通技巧;国际、国家和次国家行为者以及机构,投入并决定其效力的方法等等。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人类社会面临的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发展赤字、和平赤字有增无减,实现普遍安全、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同时,治理应考虑到在国际上执行时各种重叠的职能,因此它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无论它的主题是一般性的(如全球安全和秩序)还是具体的(如《世卫组织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无论是双边的(如管制两国河流使用的协定)、具体职能的(如商品协定)、区域的(如《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或全球的(如《不扩散条约》),都能用以促进公共目的和影响国家决策和行为。
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全球”,而且意味着“治理”。当然,它是非常模糊的概念,很宽泛。全球治理涉及从家庭到国际组织,是人类活动的规则体系,通过控制实践活动的过程,追求自身目标而形成跨国影响。规则意味着控制和操纵,把控者试着寻找途径修正其他行为者的行为。因此,全球治理是有目的性的活动,意欲控制或影响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