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星期的联合文告,会计与企管局在咨询总检察署后,向这两人发出严厉警告,但当时没有公布身份。这两名前董事没按照我国会计标准制定常年财务报告。
金管局发言人说:“投资者赔偿是个复杂的问题。我们需要确保有明确的框架来全面识别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并以公正的方式分配赔偿,以及其他考虑因素。我们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咨询有关利益阶层。”
据了解,根据民事处罚和解协议,这笔罚款金额会支付给政府的基金,金管局不能用这笔钱为投资来宝而蒙受亏损的散户投资者提供赔偿。
至于收到指令的两名审计师,当局不透露身份。会计与企管局说,根据执业监控制度(Practice Monitoring Programme)的指导方针,在考虑了审计缺陷的本质和程度,以及审计师以往的记录表现,决定不公开两人身份。
针对散户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金管局表示,当局正在探讨加强投资者因市场失当行为蒙损的追索选项。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于来宝集团(Noble Group)开出的1260万元民事罚款数额,是考虑违法行为次数、处罚的威慑作用等因素所决定。
针对这笔罚款已有合同协议,是由来宝重组后集团旗下的一家子公司支付,一半金额已经支付,剩余的会在9月26日之前付清。
2015年抨击来宝的冰山研究(Iceberg Research)日前在网站上发表评论指出,这笔罚款金额和来宝蒸发的市值相比,只占0.15%。市场人士指出,来宝市值大跌,是因为也面对了商品交易行业陷入下行周期的挑战。
另一方面,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在回复《联合早报》询问时透露,来宝集团子公司来宝资源国际被警告的两名前董事是达尔(Neil Timothy Dhar)和艾尔(Timothy Martin Ey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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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说,宣布时没有透露两人名字,这个做法和调查的法律程序一致,但需要时它愿意提供。
“最终的民事罚款额,是考虑了多个因素来计算的,包括违法行为的次数、需要起到的威慑作用、调查期间提供的合作以及对有关个体及股东的潜在财务影响。”
金管局发言人回答《联合早报》询问时说,这是根据证券与期货法令第232条下的条件来计算的。就来宝的情况而言,在调查相关时期误导性的财务报表直接带来的盈利或避免的亏损数额无法量化,每一违法行为可以处罚的民事罚款额不超过200万元。
金管局说,这笔付款是自愿性质(voluntary),因为发布错误或有误导性财务报告的是来宝集团,这家公司正在清盘,无法支付罚款。若没有自愿付款,金管局只能获得针对来宝集团的书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