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并称,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
文件也要求,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
(北京中新电)冠病疫情对旅游业产生巨大影响,中国官方为此发文,就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中国官方本月中旬宣布恢复跨省区市团队旅游,出入境旅游业务则暂不恢复。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文,针对旅游因疫情滞留产生费用的问题说,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