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赵其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赵其宏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1月17日公开审理后查明,赵其宏在2009年上半年至2024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共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共党委副书记、行长、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共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级顾问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融资贷款、产业引导基金、纾困基金、职工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2628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法院星期天(1月26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固原中院”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法院当天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共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其宏受贿案,对赵其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28万新元);对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中国官方通报,宁夏国投集团原董事长赵其宏涉嫌受贿被判刑12年。
赵其宏去年6月官宣被查,检察机关同年11月对他作出逮捕决定,今年1月被提起公诉。
公开资料显示,赵其宏生于1965年5月,拥有管理学博士学位,曾历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市长助理、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宁夏银行副行长、宁夏银行中共党委副书记、行长,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国投集团)中共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